各二级学院: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引导高校科学合理地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提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报考要求(以下简称选考科目要求),2018年1月教育部根据上海、浙江试点经验,经多方征求意见,制定了《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试行)>的通知》(教学厅〔2018〕1号)要求,现将完善选考科目要求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考科目完善和报送范围
我校本科招生专业。
二、选考科目确定要求
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对学生学科专业基础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选考科目要求。各二级学院要在2014年学校确定的《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见附件1)基础上,依据教育部制定的《指引》“选考要求”和“可选科目”,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仅浙江)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中,分专业(类)提出1门、2门或3门选考科目要求。
1.专业培养与某一选考科目关联度高的,应在《指引》“可选科目”中明确1个选考科目,考生必须选考该科目方可报考。
2.专业培养与多个选考科目关联度高的,应在《指引》“可选科目”中指定2个或3个选考科目,同时要明确选考要求为考生“均须选考”;与多个选考科目有一定关联度的,应在《指引》“可选科目”中指定2个或3个选考科目,同时要明确选考要求为考生“选考其中1门即可”。
3.专业培养对学生学科基础要求相对较宽的,可以不提科目要求,考生选择任意3门选考科目组合均可报考。
4.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均须在《指引》范围内确定,如需突破《指引》范围,须作专门说明。
5.按类招生的专业,同一专业类包含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须一致。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要从有利于科学选拔各类人才、有利于增强人才培养与高中教学的沟通衔接、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有利于人才培养,做好完善选考科目要求的有关工作。
2.各二级学院要广泛征求有关学科专家的意见,并通过各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初步确定选考科目要求。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试行)>的通知》(教学厅〔2018〕1号)属内部文件,请各二级学院注意保管,不得上网、不得外传。
4.请各二级学院于3月19日下班前,将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见附件2),由各二级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后,报送至教务处301办公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280262533@qq.com。
5.教务处统一汇总后,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由校党政联席会审定。审定后报送有关试点省份,并统一对社会公布。选考科目要求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一经公布,高考招生录取时不得改变。
四、其他事宜
各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要抓住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机遇,积极探索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形成人才培养与招生良性互动。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办学定位,科学合理设置本科专业,加快传统专业改造,及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要适应改革后学生基础知识多样化的特点,为学生搭建通识教育、基础课程平台,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联系人:罗吉 80639586
附件:1. 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可选科目”范围
2.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报送表(2020版)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教务处
2018年3月13日